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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5日贸易预警

2021-02-25

1、美国ITC发布对雾化烟弹产品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1年2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雾化烟弹产品及其组件(Vaporizer Cartridg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211)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初裁(No. 43-48)不予复审,即基于同意令终止对美国Alternative Pods, Palatine, IL、美国JUULSite Inc., Bensenville, IL、美国Limitless Accessories, Inc., Tinley Park, IL D/B/A Valgous of Tinley Park, Illinois、美国OMID Holdings, Inc. D/B/A Naturally Peaked Health Co. of Brewster, New York、美国Price Point NY, Farmingdale, NY、美国Bansidhar, Inc. D/B/A Smoker’s Express of Auburn Hills, Michigan的调查并发布六项同意令;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初裁(No. 49-50)不予复审,即基于同意令终止对美国CaryTown Tobacco, Richmond, VA、美国The Kind Group LLC, Ocean, NJ的调查并发布两项同意令;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初裁(No. 51)不予复审,即基于部分撤回终止对中国广东Keep Vapor Electronic Tech. Co., Ltd., China的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美国ITC正式对蜂窝信号增强器、中继器、双向放大器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

2021年2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蜂窝信号增强器、中继器、双向放大器及其组件(Certain Cellular Signal Boosters, Repeaters, Bi-Directional Amplifier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249、337-TA-1250、337-TA-1251)。

2021年1月21日,美国Wilson Electronics LLC of St. George, UT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221,967、7,409,186、7,486,929、7,729,669、7,783,318、8,583,033、8,583,034、8,639,180、8,755,399、8,849,187、8,874,029、8,874,030),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因案情复杂,ITC将本案分为三个,每个案子涉及四个注册专利号。

美国Cellphone-Mate, Inc. d/b/a SureCall, Fremont, CA、中国广东Shenzhen SureCall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China为列名被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3、印度对华聚氨酯皮革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顶线商品私人有限公司(Topline Commodities Private Limited)提交的申请,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氨酯皮革,包括单面或双面涂有聚氨酯的任何纺织品”启动反倾销调查。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调查期18个月;损害调查期包括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以及以及倾销调查期。

本案涉案产品为聚氨酯皮革,包括单面或双面涂有聚氨酯的任何纺织品,可以为卷状、片状或其他任何形式。聚氨酯皮革在商业上常被称为PU皮革,同时也拥有包括人造PU皮革,PU涂层织物(平纹/印花/压纹)/,衬里材料,合成革布,PU合成革,合成革衬里,浸入PU衬里等多种名称,上述类型均属于涉案产品。同时,聚氨酯皮革也应用于多种产品,例如家具,汽车,鞋类,服装,箱包和钱包等。

聚氨酯皮革使用下列工艺进行制造:(i)混凝或湿法的生产工艺制造工艺(ii)转移涂层或干法工艺。其中混凝是聚氨酯皮革制造的关键过程,并其之后进行转移涂层的精加工工艺。因此任何不同时进行上述两个生产步骤,而仅进行转移涂层工艺的企业不构成聚氨酯皮革的制造商。

本案主要涉及印度海关编码5603.94.00和5903.20.90的产品,同时在其他关税条目下(包括3921.13.90、5903.10.10、5903.10.90、5903.20.10,5903.90.10、5903.90.20、5903.90.90、5603.11.00、5603.12.00、5603.13.00、5603.14.00、5603.91.00,5603.92.00、5603.93.00等)也有所涉及。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5-dgtr@gov.in, adv11-dgtr@gov.in, jd11-dgtr@gov.in, and jd14-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编译:马荣花


4、美国作出缓蚀剂双反产业损害终裁

2021年2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Corrosion Inhibitors)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政府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在本次裁定中,5名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中国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征税令和反补贴征税令。

2020年2月26日,应美国企业Wincom,Incorporated于2020年2月5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20年3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20年7月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作出反补贴初裁。2020年9月3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作出反倾销初裁。2021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缓蚀剂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5、印度尼西亚对进口服装及服饰配件作出保障措施终裁

2021年2月23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于2月22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度尼西亚调查机关对进口服装及服饰配件(Articles of Apparel and Clothing Accessories)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建议印度尼西亚政府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详见表一:印尼对进口服装及服饰配件保障措施终裁结果),本案涉及7大类服装及服饰配件134个印尼税号项下的产品(详见表二:涉案产品税号)。保障措施实施以印度尼西亚财政部在其官方公报发布的法令为准。

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7日内同时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提交书面案件磋商申请。

调查机关(印尼贸易部)联系方式:

DIRECTORATE OF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MINISTRY OF TRADE

地址:Jl. M.I. Ridwan Rais No.5, Building 2, 9th floor, Jakarta 10110

电话:(62-21) 3840139

传真:(62-21) 3840139

电子邮箱:dit.multilateral.ppi@kemendag.go.id

2020年10月1日,应印尼纺织协会(Indonesia Textile Association)于2020年9月9日提交的申请,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对进口服装及服饰配件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案件调查期为2017年~2019年。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6、印度对涉华粘胶短纤维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人造纤维业协会(Association of Man Made Fibre Industry of India (AMFII))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粘胶短纤维(竹纤维除外)(Viscose Staple Fibre excluding Bamboo Fibre)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5504.10.00项下的产品。此次调查的产品不包括竹纤维、染色纤维、莫代尔纤维、阻燃纤维以及所有其他类型的粘胶短纤维。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9月1日~2020年10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2-dgtr@gov.in、adv13-dgtr@gov.in、dir16-dgtr@gov.in和ashis.dash@nic.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7、泰国对涉中国台湾地区冷轧不锈钢扁平材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2月18日,泰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扁平材(泰语:เหล็กลวดคาร์บอนสูงรวมถึงเหล็กลวดคาร์บอนสูงที่เจือธาตุอื่น,参考英语:Flat Cold-Rolled Stainless Steel)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征收到岸价(CIF%)的反倾销税,其中日本为CIF0~50.92%、韩国为CIF50.99%、中国台湾地区为CIF0~33.99%,该措施有效期为5年,至2026年2月17日终止。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